最新!商辦迎“春天”?廈門部分商辦可變更為酒店用途
10582次 2020-08-04
近日,廈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廈門市商業辦公項目變更為酒店項目暫行規定》的通知。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加快化解商業辦公用房庫存,激發片區活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廈門市已出讓(含協議出讓)的土地用途含商業、辦公的項目,將商業、辦公用途變更為酒店用途。
這也就意味著部分商辦項目將可變更為可住人的酒店,而暫行規定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2年內有效。
辦公項目應為2017年12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 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辦公類建設項目一 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17)234號)文件施行之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項目用途變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使用權人一致;
(二)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在建或已建成項目,申請人應當先停止預售;
(三)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含項目已售房產的買受人) 意見;
(四)須成立獨立的酒店經營法人公司;
(五)已按原出讓合同和監管協議約定完成稅收等承諾, 或已按規定補足稅額、繳納違約金;
(六)功能變更后應能滿足建筑結構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變更用途:
(一)按照總部用地政策出讓的辦公項目;
(二)存在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未處理的;
(三)應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四)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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