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個人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合一”
為進一步深化商業體制改革,加快將“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擴大到個體工商戶,經國務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于2016年8月29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合一”的意見》(發改登記[2016]167號,以下簡稱《國家四部門意見》,擬對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實行“兩證合一”。
為進一步深化商業體制改革,加快將“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擴大到個體工商戶,經國務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于2016年8月29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合一”的意見》(發改登記[2016]167號,以下簡稱《國家四部門意見》,擬對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實行“兩證合一”。
所謂“兩證合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而不是一次申請的登記制度,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載入《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這項改革實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個體工商戶數據和信息將實時共享。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稅務登記,只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門衛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其他涉稅事項,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兩證合一”后新頒發或換發的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和效力。個體工商戶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以直接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項;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認定。
“兩證合一”的官方解讀:
Q: 改革是否確立了一個過渡期?
A: 這項改革沒有過渡期。2016年11月1日起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頒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016年11月1日前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換證時,應當換發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對2016年11月1日前設立的個體工商戶,因辦理變更登記或許可證變更,暫時未取得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
登記機關應當引導和鼓勵個體工商戶使用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換發營業執照,為辦理業務提供便利。
Q: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證原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答:2016年11月1日前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許可證的,不需將稅務登記證原件交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系統比對自動分配代碼。為防止代碼錯誤,個體工商戶可將原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交登記機關比對。工商部門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代碼段嵌入到新許可證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中。以后,辦理車輛登記、銀行開戶等個人業務將非常方便。
領取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以第9-17位為主要識別碼,使用原組織機構代碼)后,原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失效。
Q: 個體工商戶“兩證合一”改革后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國家改革的要求,改革后,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在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尚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原登記條件申請注銷登記。
Q: “兩證合一”改革后,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發生了哪些變化?
A: 改革后,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背面印制詳細說明。說明第一項明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資格和合法經營的證明;第七項明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個體工商戶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第十一項明確,個體工商戶領取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期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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