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后,增值稅該如何處理?
在如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環境下,企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實現共同發展,攜手合并成為不少企業的選擇。那么,企業合并后,增值稅該如何處理呢?今天咱們就一起來學習下吧!
什么是企業合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企業合并的具體形式有哪些呢?
1、企業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1.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并繼續經營,合并方(或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投資。
2.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注銷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
3.新設合并。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企業合并后增值稅怎么處理?
根據《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合并前存在多次轉讓的均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不征收增值稅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5點規定
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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