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個稅新稅制預繳公告
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1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簡稱《公告》),對扣繳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以及對非居民個人上述四項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進行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在臨近個稅新政全面執行10天的關鍵時間節點,發布個稅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意在進一步明確個稅新政執行后納稅人遇到的實際問題,讓納稅人繳稅時更加明白。同時,這一制度也是建立自主申報的個稅綜合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次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主要是為了規范個稅新政后關于預繳的若干問題。我國個稅征管工作中,采取先按照稅法的規定和個人收入的情況,按月或者按季向稅務部門預申報和預繳納稅款,等到年終后的六個月的匯算清繳期內,在詳細計算一年應該繳納多少稅款,進行多退少補。
2018年立法通過的個稅新政策,除起征點已于2018年10月份執行外,其他專項扣除和四項綜合納稅的政策規定執行時間是2019年1月1日。因此,2019年1月1日代扣代發工作時,就需要代扣當月的個稅,到次月15日內預繳稅款。
一般情況下,很多企業和單位采取月頭發放本月的工資,因此1月1日之后如何代扣代繳個稅,是納稅人立即遇到且需要規范和解決的實際問題。從時間節點來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規范個稅預繳制度,對于納稅人明白繳稅是非常重要和及時的制度規范。
另外,《公告》對四項綜合收入的預繳規定進行了明確,即居民納稅人工資薪金按月預繳,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預繳或者按月預繳。同時,這四項制度平移了以前個稅扣除成本的相關規定,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20%計算,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
新個稅制度四項所得綜合納稅之后,由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并不是一個納稅人經常發生的所得,因此在預繳時先確定扣除的成本,按照20%的比例計算預繳稅款,等到年終匯算清繳時,與工資收入合并統一確定適用的具體累進稅率。
這一規定符合征管執紀,有利于中高收入群體和專項扣除少的人群。通過扣除上述三項成本以盡量少占用納稅人的資金,使預繳稅款盡可能接近實際稅款,減少多退少補的情況。
當然,對于中低收入群體,也許存在由于工資薪金項目收入低,扣除專項附加成本之后不繳稅,勞務報酬等按次預繳時產生稅收,到年終匯算清繳總體上也不繳稅的情況,需要年終退稅。
但是如何退稅,目前沒有明確更加具體的規定,這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和相關部門在今后的相關公告中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涉及多退少補的相關政策規定,讓納稅人更加明白自己多繳了稅之后,如何退稅,通過哪些途徑退稅,不退如何通過法律途徑救濟,以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等。
新修訂的個稅法即將執行。個稅新制度與原制度的最大區別,就是建立綜合性的稅制。雖然目前個稅仍采取代扣代繳的征管辦法,但是自助申報已經成為個稅征管必不可少的環節,特別是專項附加扣除制度的確定,必須依賴納稅人如實申報收入和專項附加扣除的項目,才能實現低成本開展稅收征管,推進稅收的公平調節。
否則,如果納稅人對于收入特別是專項附加扣除申報不實,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核查和監管,那么稅收征管成本將會非常高昂,也會產生稅收征管和調節的不公平。
納稅人如實申報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制度規范的明確、簡便、可執行。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公告是建立和完善自助申報個稅現代綜合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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