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請注意!符合五個條件可申請留抵退稅
30008次 2019-04-03
自4月1日起,國家試行增值稅期末留底稅額退稅制度,對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增量留抵稅額,按有關規定部分予以退還。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關注一品財稅,更多稅務資訊等著你!公司注冊、代理記賬選一品財稅,更放心!
“所謂增量留抵稅額,指的是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稅務人員說。
相較于2018年施行的對部分行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一次性退還的政策,此次留抵退稅是擴大到全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都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只要留抵稅額滿足條件,每個月都需要申請退稅嗎?稅務人員表示,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條件中“連續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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